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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国家工商总局机构改革方案规定,主要职责: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和工商行政执法工作,
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各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。工作职责:
一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市工商局、区委、区政府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
规;研究拟定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规范文件。
二、主管本局直接受理的公司(含私营企业)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依法
登记注册工作,组织发布让胡路区企业法人登记公告;负责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进行注册。依法
确认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,并对其登记事项依法监督管理。
三、依法组织市场综合检查,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,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,侵犯消费
者权益和市场交易中的其他违法违章案件,对违法单位和个人执行行政处罚。
四、依法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、生产资料市场,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和城乡集贸市场的规
划建设;开展各类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。
五、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,规范其经营行为,引导个体、私营经济健康发展。
六、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,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,对经营者使用商标和印制单位印制商标进行
监督管理。
七、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,查处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中的违章行为。
八、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,查处违法经济合同案件。
九、指导让胡路区消费者协会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。
十、承办市工商局、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工 商 所 的 基 本 任 务

依据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对辖区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,保护
合法经 营,取缔非法经营,维护政党的经济秩序。

工 商 所 的 职 责

一、办理辖区内由区、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登记初审和年检、换照的审查手续,并对区、县
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;
二、管理辖区内集贸市场,监督集贸市场经济活动;
三、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,调解经济合同纠纷;
四、受理、初审、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业户的开业、变更、歇业的申请事项,对个体工商业户的
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;
五、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、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,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;
六、对辖区内设置、张贴广告进行监督管理;
七、按规定收取、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;
八、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;
九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它工商行政管理职责。
 
 
 
    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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